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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萍与被告新疆海里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新疆海里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878号原告:王萍,女,汉族,1961年7月24日出生。被告:新疆海里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桥三巷136号大友国际商城。法定代表人:范泽凯。被告:乌鲁木齐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江路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新疆海里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萍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333.5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7308.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