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邢宽与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任天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宽,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任天永,武尚美,丁治忠,丁富,李胜,刘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邢宽。委托代理人张海霞,怀安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地址:渡口堡乡西洋河。法定代表人段飞,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江,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任天永。被告武尚美。被告丁治忠。被告丁富。被告李胜。被告刘达。原告邢宽诉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任天永、武尚美、丁治忠、丁富、李胜、刘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村委会)、武尚美、丁治忠、丁富、李胜、刘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天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村民,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了村委会的15.06亩耕地,自己耕种了几年后,因全家外出打工,当时和村书记说过,有人想耕种就让想种的人种着,我过几年回来还要自己种。在2004年京藏高速占地时,占用了我的地,给我的补偿款抵顶了原告所欠村委会的提留款,同时就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但当时村干部以转包给他人耕种,人家已在地里种上庄稼为由,没有收回,其到2014年原告回村再次要求要回自己的耕地,此时被告村委会称已把其中的9.91亩转包给了第三方,与其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归还我的承包地。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七被告均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邢宽及被告武尚美、丁治忠、丁富、李胜、刘达、任天永为怀安县渡口堡乡西洋河村农民。1999年12月15日,原告与西洋河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载明承包方邢宽承包土地数量总计15.06亩,承包期限三十年(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原告自己耕种3年后,之后原告全家外出打工,导致原告的土地无人耕种,当时向任村书记的冀勇口头表示退地。2002年因修建丹拉高速公路占用了被告丁佑、任天永、李胜、丁富、郭宽、武尚美的承包地,西洋河村委会认为邢宽已将承包地自愿退回,遂与被告丁佑、任天永、李胜、丁富、郭宽、武尚美签订占地补偿协议书,将属于原告承包地位于大沙片0.5亩承包给丁佑,大沙片1亩、西沙河1亩承包给任天永,大沙片1亩承包给丁富,大沙片1亩、二门口2亩承包补偿给李胜,二门口0.7亩承包给郭宽北门口0.99承包给武尚美,西河口0.6亩、大沙片0.98亩不知谁在耕种。2004年京藏高速占地占用了原告部分土地,补偿费直接抵顶了原告所欠村三提五统筹款。2014年原告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现承包人丁佑(现实际耕种人丁治忠)、任田永、李胜、丁富、郭宽(现实际耕种人刘达)不同意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证:2002年修公路占用了我们承包地是政府补给我们的,我们的协议合法有效,我们不同意退还承包地,如果要我们退还承包地,按现在国家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给我们补偿钱,被告武尚美质证原告邢宽大沙片地是3.5亩不是4.48亩。被告提供西洋河村委会与被告丁佑、任天永、李胜、郭宽、武尚美签订的丹拉高速公路占地补偿协议书各一份。冀勇证明一份,以证明2001年至2002年原告邢宽自愿退回承包地只是没有办理手续,也没有回收其二轮土地承包手续。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书、各承包户公路占地补偿协议书、冀勇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邢宽系被告西洋河村居民,应当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与西洋河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为有效合同,虽然原告外出打工,但并未书面放弃原承包地。西洋河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原告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剥夺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西洋河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无效。原告也没有实际与西洋河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因此,原告对1999年12月15日颁发给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载明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现被告西洋河村委会与李胜等六人关于原告的承包地所签占地协议应为无效,李胜等让人对所取得原告的耕种原告的承包地,不是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耕地应予以返还原告。被告丁治忠、刘达实际耕种人丁佑、郭宽二人耕种的大沙片0.5亩、二门口0.7亩属原告承包地,应返还。武尚美提供西洋河村原告承包的大河牌承包地是3.5亩,给核实后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任天永返还原告大河片承包地1亩、西沙河承包地1亩。被告李胜返还原告二门口承包地2亩,被告刘达返还原告二门口承包地0.7亩,被告武尚美返还原告北门口承包地1亩,大沙片1亩。丁志忠返还原告大沙片0.5亩,丁富返还原告大沙片1亩,其余大沙片0.98亩、西河口0.6亩不知谁在耕种,待查明后另行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治忠返还原告邢宽大沙片承包地0.5亩,被告李胜返还原告邢宽二门口承包地2亩,被告刘达返还原告邢宽二门口承包地0.7亩,被告武尚美返还原告邢宽北门口承包地1亩、大沙片1亩。被告任天永返还原告邢宽大沙片承包地1亩、西沙河1亩,被告丁富返还原告邢宽大沙片承包地1亩。二、上述承包地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三、驳回原告邢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西洋河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水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虹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