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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唐广圣与吕粉羊、费存才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广圣,吕粉羊,费存才,丁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947号申请执行人唐广圣。委托代理人殷炳荣,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粉羊。被执行人费存才。被执行人丁乐喜。申请执行人唐广圣与被执行人吕粉羊、费存才、丁乐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执行人吕粉羊、费存才、丁乐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48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银行、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除对被执行人存放在兴化市昌荣镇红花村昌鑫碳素厂内的255块碳素制品进行查封、议价(价格为1400元/吨)拍卖外(已由案外人夏定永以357000元价格购买),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案及所涉被执行人吕粉羊、费存才、丁乐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分配过程中,因另案(2015)泰兴执字3546号申请执行人钱尔海对分配方案提起异议之诉,故对上述碳素制品的拍卖款暂不宜进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需待案外人钱尔海诉讼结束后对拍卖款进行分配。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案外人钱尔海对分配方案提起异议之诉,拍卖款暂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元圣审判员  邵吟春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