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庞红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庞红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1387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庞红琼。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红琼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庞红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13900元。被执行人庞红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至2015年3月27日止的到期利息人民币8054.7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545.78元。被执行人庞红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贷款本金人民币113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985%计算的逾期利息。若被执行人庞红琼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的付款义务,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皖A×××××”的车辆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执行人庞红琼所有,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庞红琼清偿。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执行人庞红琼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庞红琼有车牌号为皖A×××××的车辆抵押在申请人处,另查明执行人庞红琼有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许巷村委徐家棚17号房屋一套,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庞红琼有车牌号为皖A×××××的车辆抵押在申请人处,另查明执行人庞红琼有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许巷村委徐家棚17号房屋一套,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