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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春涛与哈尔滨市新秀丽皮草商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涛,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涛,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68号1-3层。法定代表人宋伟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春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3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