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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167号原告刘××。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案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