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仕平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平,许某某,刘刚,谢某某,马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市刑初字第1070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仕平,男,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农一师。2013年6月10日因赌博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于阿克苏市,高中文化程度,住农一师。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刘刚,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住新疆阿克苏市。2012年8月13日因赌博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3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住新疆阿克苏市。2013年7月15日因盗窃罪被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当日被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新疆乌什县,专科学历,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5)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仕平、许某某、刘刚、谢某某、马某某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仕平、许某某、刘刚、谢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下午16时许,在许某某的提议下,杨仕平与许某某两人在阿克苏某厂吊桥居民区准备组织开设一次赌博活动(找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当日两人经过协商,赌博场所确定使用吴某某家的空房子,后许某某与吴某某商议好赌博结束后给吴某某房费500元。同年4月22日晚上22时许,杨仕平与许某某分别联系参赌人员,许某某找来赌场放贷人员被告人刘刚,刘刚安排“水工”被告谢某某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放贷(携款20万元),杨仕平安排被告马某某在赌场抽头渔利,许某某与李某某商议让李某某望风,结束后给李某某好处费。在赌博过程中抽头得款40700元,谢某某放水7万元,获息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仕平、许某某、刘刚、谢某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物证、证人证言、阿克苏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书证常驻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仕平、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刘刚、谢某某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而为其提供资金获取利益。被告人马某某为杨仕平、许某某抽头渔利提供帮助,其与被告人杨仕平、许某某共同构成赌博罪,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构成赌博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仕平、许某某合谋形成犯意,并分别为犯罪召集参赌人员,选取和确定犯罪地点、提供犯罪工具,安排其他成员的分工和获利的分配等,上述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组织和支配地位,系主犯。被告人刘刚、谢某某、马某某为犯罪积极提供资金和劳务帮助,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仕平、刘刚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实施并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五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用于赌博的工具、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和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仕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拜城县人民法院(2013)拜刑初字第XX号判决第二项,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经缴纳)的缓刑判决。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经缴纳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羁押的106天,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赌博工具麻将一副予以没收,赌资1167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张淑玲人民陪审员 侯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婷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