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康连凤与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连凤,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康连凤,无职业。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新强。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新强。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新根。申请执行人康连凤与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人民陪审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