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弥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弥渡县牛街乡。被申请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地址:弥渡县弥城镇。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申请执行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55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1月30日执行67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