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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沙永政、秦吉英、徐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沙永政,秦吉英,徐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被执行人沙永政,男,1946年9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秦吉英,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徐学志,男,1959年6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沙永政、秦吉英、徐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张志胜审判员  王雷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