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沙永政、秦吉英、徐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沙永政,秦吉英,徐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被执行人沙永政,男,1946年9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秦吉英,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徐学志,男,1959年6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沙永政、秦吉英、徐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张志胜审判员 王雷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