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守利与王帅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利,王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315号原告马守利,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生。被告王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守利与被告王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守利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守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马守利负担。审判员 李文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元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