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85号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306521-9。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荣光,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23元,减半收取40012元,由原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红媚审 判 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新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