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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谭永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永琴,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谭永琴,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1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山中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180-7。法定代表人谢家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永琴与被申请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永琴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因重庆市开县和巫山县两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流动资金于2014年3月起陆续向申请人借款4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均以房地产市场销售不好推脱,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仍下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30000元及欠付利息29020元。现申请人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其资产被转移,确保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故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永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巫山县XX街道XX路XXX号X幢XX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冉桂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