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魏章岐与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章岐,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20号原告:魏章岐,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罗会强,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道善,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章岐与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章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章岐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