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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海涛与吕树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涛,吕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416号申请执行人蒋海涛,女,汉族,1972年9月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吕树明,男,汉族,1968年1月生,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蒋海涛与被执行人吕树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除蒋海涛与吕树明离婚纠纷外,蒋海涛与吕树明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勤丰村沿河四组的房产拆迁所得权益(即吕树明与丹徒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160.79平米的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书所载)由蒋海涛与吕树明各享有5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权益50%,本院于2015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虽确认蒋海涛享有50%的房产拆迁所得权益,但标的不明确具体,且没有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蒋海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