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聂静与曲磊、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静,曲磊,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聂静,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曲磊,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磊,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静与被执行人曲磊、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聂静与被执行人曲磊、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