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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聂静与曲磊、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静,曲磊,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聂静,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曲磊,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磊,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静与被执行人曲磊、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聂静与被执行人曲磊、望奎县金琪亚牧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