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周世群、程友福、张福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周世群,程友福,张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行长。被执行人周世群,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友福,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福礼,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世群、程友福、张福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