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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敬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