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敬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