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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赵某甲,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甘某某,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秀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慧、人民陪审员王义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甘某某于2003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6月1日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女赵某乙,于2004年12月8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在赵某乙3岁半左右时,被告称其要外出工作,原告阻拦未果。被告走后初期尚能经常联系,自2009年至今,其手机号码为空号。2011年春节前,被告及其姐姐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将房产证上加上被告的名字。原告未同意,被告声称离婚后离开,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至今已7年多,双方已无感情。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甘某某离婚,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双方无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被告甘某某未做答辩。原告赵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及赵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证明婚生女赵某乙的自然身份情况及与原告的父女关系;3、海拉尔区正阳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后一直未归。被告甘某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甘某某于2004年6月1日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赵某乙,于2004年12月8日出生。被告于赵某乙三岁半左右时离家,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已无感情为由诉请离婚,要求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自述双方无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经询问,赵某乙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被告甘某某与原告赵某甲结婚后,于女儿赵某乙尚幼亟需母爱时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对家庭长期不尽责任及义务。原告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从双方的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甘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赵某乙(2004年12月8日出生)随原告赵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秀萍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义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兰 松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