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公司与周振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公司,周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德胜,行长。被执行人:周振亭。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公司与周振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振亭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永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