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上海沧浪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天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沧浪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524号原告上海沧浪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蓉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纬,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泉的,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文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沧浪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天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沧浪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沧浪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沧浪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沧浪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