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商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海林与巩文朝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林,巩文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商字第326号原告刘海林。被告巩文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林与被告巩文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林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刘海林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南海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