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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商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海林与巩文朝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林,巩文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商字第326号原告刘海林。被告巩文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林与被告巩文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林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刘海林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南海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