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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勇申请执行杨春林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勇,杨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郭勇,男。被执行人杨春林,男。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阆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郭勇申请执行杨春林(2013)阆执字第2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国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