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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6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满嘎”,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乐云利、杜玉梅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陈友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1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某、李某某、李某、黄某甲、欧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宁远县舜陵镇乌立塘村入口处一座民房前面、黄某乙家、黄某某家门口空坪处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每天聚集数十人用扑克牌以“大吃小”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次下注金额从几十到上千元不等,该赌场由黄某甲、黄某乙、欧阳某某在赌场里轮流发牌抽水子钱,每盘从桌面赌资中抽取二十至一百元不等的水子钱,由被告人陈某某管理抽取的水子钱,黄某某负责记账,李某某、李某等其他股东在赌场里凑摊子吸引参与赌博。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丈夫黄某甲合占一股,非法获利36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10时许自动向宁远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且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裕民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人民陪审员  杜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友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