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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史英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53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尔智。法定代理人丰秀华。委托代理人张铁燕,潍坊潍城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被告暨法定代理人史永林。被告暨法定代理人李东玲。三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尹玉超,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增、史永林、李东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永芹人民陪审员  刘武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