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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庆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贵,张庆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贵,男。委托代理人王秀华,女。被执行人张庆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贵与被执行人张庆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张庆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李德贵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庆凯给付欠款34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庆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张庆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贵已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张庆凯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庆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德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张庆凯新的线索,李德贵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韩 斌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