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陈小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陈小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83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负责人:陈贞贵,总经理。被告:陈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分公司与陈小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黎保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