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海刚申请执行马丽芳民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刚,马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刚,男,1979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马丽芳,女,1991年7月8日生。李海刚申请执行马丽芳民借款一案,本院根据李海刚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丽芳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5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