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x与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112号原告郭x,女,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任xx,男,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原告郭x诉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晓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两个月后,于2006年农历腊月举行了传统结婚仪式。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相处两个月就仓促结婚。加之,结婚时,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婚姻并没有足够的认知。结婚后不久,被告的一些恶习逐步显露出来,与婚前判若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嗜酒如命,每次喝酒后殴打原告,并且让原告滚出家。被告是一个非常怕事的人,家里人一旦有个小病小灾,被告就离家出走。被告的行为及不负责的态度,是原、被告本来就浅薄的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现已分居生活。为了早日拜托这不幸的婚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长女任xx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次女任xx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部分不属实。被告酒喝的很少,骂过原告但从未打过,原、被告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吵架。因原告与被告结婚的时候修房子借了些钱,现在也没有还清。被告经常在外地干活,就是为了还债,这几年在外打工挣的钱都还结婚时的借款了,所以对两个孩子和家里管的少。被告不在家时,原告也很容易和邻居闹不合,如果被告在家,就没事。因原告不识字,不会存、取钱,所以钱都是被告管着,以后被告挣的钱都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郭x与被告任xx经人介绍认识,于于2006年农历腊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6月8日,双方在宝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生育长女,取名任xx,2013年2月5日生育次女,取名任xx。双方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李渠镇王家砭村的四间平房、冰箱一台、29寸电视机一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布艺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双人床一张。夫妻共同存款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郭x与被告任xx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有一定感情基础,并育有两女。现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由于双方缺乏沟通才导致夫妻关系疏远,加之孩子年龄尚小,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改正缺点,宽容对方,只要互谅互让,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郭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郭x与被告任xx离婚;二、驳回原告郭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己预交,应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郭x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