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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勇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勇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56号罪犯罗勇权,男,生于1974年11月30日,汉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勇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157元(未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8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川刑复字第860号刑事裁定,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对该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罗勇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勇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勇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勇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