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桂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桂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慧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淮荣、单月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桂芹,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桂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靖芳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