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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8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曹艾涵与王利剑、贺巍、杨宝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艾涵,王利剑,贺巍,杨宝昌,王丽红,长春市鼎洁洗涤有限公司,长春巴荣洗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894-3号原告:曹艾涵,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利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贺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宝昌,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告:王丽红,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告:长春市鼎洁洗涤有限公司,地址长春高新区众恒路500号第二栋。法定代表人:杨宝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巴荣洗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大西堡屯Z-77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艾涵诉被告王利剑、贺巍、杨宝昌、王丽红、长春市鼎洁洗涤有限公司、长春巴荣洗涤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曹艾涵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春市鼎洁洗涤有限公司、长春巴荣洗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法院以裁定书准许了曹艾涵的撤诉申请。现曹艾涵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贺巍的起诉。本院认为,曹艾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艾涵撤回对被告贺巍的起诉。审 判 长  宿悦彬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