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钱忠炯与钱忠炯、唐论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钱忠炯,唐论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04号。法定代表人:陶仙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行、施艳菲,该公司员工。被告:钱忠炯。被告:唐论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忠炯、唐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0元,由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玉婷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