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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陶登魁、陈雪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陶登魁,陈雪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1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8号2幢1-4。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负责人罗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跃武,该支行员工。被告陶登魁,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雪元,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綦江支行)诉被告陶登魁、陈雪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益林和沈卫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之委托代理人李跃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登魁、陈雪元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诉称,2012年8月7日,被告陶登魁因房屋维修需要,向原告下属的扶欢分理处申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20000元,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8月13日,年利率为8.61%,按年结息,到期还款。未按期还款则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2012年8月15日,原告将借款发放给被告陶登魁。被告陶登魁和被告陈雪元系夫妻关系,贷款用于房屋维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陶登魁、陈雪元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陶登魁、陈雪元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陶登魁和被告陈雪元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7日,被告陶登魁因房屋维修需要,向原告下属的扶欢分理处申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20000元,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8月13日,年利率为8.61%,按年结息,到期还款。未按期还款则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2012年8月15日,原告将借款发放给被告陶登魁,截止2015年11月6日被告偿还了利息2358.51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相关利息。前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借款借据、贷款申请书、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陶登魁与原告农商行綦江支行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并偿还本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陶登魁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陶登魁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关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登魁和被告陈雪元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雪元应与被告陶登魁共同清偿前述借款本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登魁、陈雪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8.61%计算,逾期按年利率8.61%上浮50%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在借款利息中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358.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陶登魁、陈雪元负担(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曹 军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人民陪审员  沈 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