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汤玉先与韩来群、巍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玉先,韩来群,巍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汤玉先,女,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韩来群,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巍长青,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汤玉先与被告韩来群、巍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两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两被告的住所不能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经法院告知后未能补充相关材料,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玉先的起诉。原告汤玉先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汤玉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楚新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利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