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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闵娟娟与李正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娟娟,李正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闵娟娟,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正汉,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闵娟娟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正汉给付28471.6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正汉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4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