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潘庄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潘庄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伟,农民。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捷地村。负责人:翟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潘庄营销服务部。地址: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负责人:汤凤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晓伟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潘庄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宝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