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承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246号原告: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迎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承旭。原告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承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宁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