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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利仁与靳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仁,靳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王利仁,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靳春伟,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利仁与被告靳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靳春伟应给付原告王利仁欠款45000元,但被告靳春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权利人王利仁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春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利仁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靳春伟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法执字第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靳春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作武审 判 员  洪永刚代理审判员  王义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