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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常隆,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军拥,律师被执行人王某,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张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 刘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