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铁军、任发武与通辽市永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军,任发武,通辽市永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军,住所地现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任发武,住所地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通辽市永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西顺路曙光综合楼5-17号。法定代表人杜文春。王铁军、任发武与通辽市永茂地产开发有限���任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提字第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辽市永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铁军、任发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辽市永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铁军、任发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住址,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通辽市永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铁军、任发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