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与龚海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龚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保字第10号申请人: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西路1881号国际小商品城E8。法定代表人:管仲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龚海智。申请人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海智价值6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龚海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洁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