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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李奎、康利有、高义成、康利军、徐惠平、石坚、季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李奎,康利有,高义成,康利军,徐慧平,石坚,季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负责人王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奎,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利有,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义成,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利军,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慧平,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坚,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季玉文,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督字第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窦大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