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永达与聂坤文、聂铭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坤文,聂铭,张永达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坤文。上诉人(原审被告):聂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达。上诉人聂坤文、聂铭与被上诉人张永达退伙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62号民事判决,聂坤文、聂铭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上诉人聂坤文、聂铭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聂坤文、聂铭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聂坤文、聂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