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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梅申请执行线庆华、李祖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线庆华,李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线庆华,女,傣族。被执行人李祖祥(系线庆华之夫),男,汉族。关于杨梅申请执行线庆华、李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杨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给付执行款119670元(含执行费1670元在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梅同意被执行人李祖祥用其2016年起的每年公积金及2015年12月起的每月工资(即扣除生活费400元后的剩余工资)来清偿欠款,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杨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郑治文审判员  张国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