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厦门市。负责人周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朝福、薛烨楠,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末能按期履行。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本县办公楼财产权利。因被执行人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本院执行中,其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