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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立上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襄樊楚天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襄樊楚天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樊楚天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根营,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保襄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襄樊楚天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楚天化纤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29-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太保襄阳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太保襄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火灾事故损失重大,事故保险标的属于危化品,造成的地域性损害影响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应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楚天化纤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太保襄阳支公司的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在湖北省××市辖区,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34169186.9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上诉人太保襄阳支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建钢代理审判员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