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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钟某与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蔡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钟某,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蔡某,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协商处理好相关事宜,原告遂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