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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卜勇涛与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勇涛,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卜勇涛,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卜广斌,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卜广斌系卜勇涛之父。委托代理人潘军红,陕西省华阴市太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柳仓街华宇藤麟居11号楼一单元1250室。被告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住所地华阴市政府广场华锋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何军。本院在审理卜勇涛诉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华阴分公司,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勇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勇涛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宏宁人民陪审员  杨自申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