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57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对家庭不负责任。彼此积怨,无法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3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便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其对家庭付出较多,其所挣收入都给了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因同事关系相识,2006年同居生活,2008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甲。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常为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争吵,2013年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和睦。2014年10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认识到夫妻之间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努力改善,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而不宜以离婚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加之,目前孩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关心和爱护。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